添加日期:2017年11月1日 阅读:1435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成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后,中药创新改革方面的**配套文件。两办《意见》提出,要支持中药传承和创新,经典名方类中药按照简化标准审评审批。
记者还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了解到,经多方征求意见、讨论整理的第*批古代经典名方目录已经编制完成,有望于近期发布。
中药现代化再出发
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资料显示,我国历**有文字记载的经典方剂有近10万个,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后世传承并得到现代开发的仅占极小部分。2008年实施的《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明确了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的注册管理要求。“经典名方的传承和创新开发应该尽早开展。”同仁堂总工程师田瑞华认为,目前临床使用的中医药只是传承下来的一部分,而要将中医药传承并发扬光大,还应该做一些技术指标上的研究,制定相关标准。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就体现了这个思路。
实际上,经典名方复方制剂简化审批也符合国际趋势。2004年4月,欧盟颁布的《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规定,具有悠久使用历史的中草药,只要满足有文献或者**证据证明具有30年的使用历史,包括在欧盟具有15年的使用历史,或者申报的中草药有充分的药品传统应用数据等条件,就可以免做临床前及临床试验,通过简易注册程序就可以注册成为药品。
对此,天士力集团董事局主席闫希军说:“我国中医药具有独特优势,做好经典名方的挖掘、传承,有助于提升我国医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对中药企业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方医药服务平台麦斯康莱创始人史立臣认为,对经典名方复方制剂简化注册审批,表明了国家支持中医药发展的鲜明态度,有助于加快中药产业科学发展,有助于中医药文化传承,是推动中药现代化的又一尝试。
简化审批并非降标准
征求意见稿共计22条,内容包括经典名方的范围、简化审批的条件、申请人资质、“标准煎液”的申报及发布、经典名方制剂的注册程序及管理要求、各相关方责任等。记者综合整理出业界对以下条款的反映:
一、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提出,对于实施简化注册审批的经典名方制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处方中不含配伍禁忌或药品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有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味……适用范围不包括急症、危重症、传染病,不涉及孕妇、婴幼儿等特殊用药人群。
业界认为,该条款给经典名方制剂使用安全加了“保险锁”。一方面从方剂源头上规避了毒性药材的使用;另一方面规定了临床使用范围,更为客观、科学。记者从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了解到,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经典名方制剂适用范围是在2008年实施的《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基础上,增加了“急症”和“传染病”使用限制。中医药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规定一方面考虑到中医在临床上面临的急症情况较少,同时兼顾用药安全性,因而限制适用范围;另一方面考虑到需要规避《传染病法》的相关条款,因而限制了经典名方制剂用于传染病的治疗。如果未来放开经典名方制剂在“急症”“传染病”领域的使用,中医医生的临床治疗水平就要达到更高的要求。
二、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提出,经典名方制剂的注册申请人应当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等责任的药品生产企业,并应当执行投资方面的国家产业政策。
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我国药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目前已在全国10个省(市)试点。两办《意见》发布后,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有望在全国快速推进。而此次,经典名方制剂的注册申请并未纳入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对此,有业界**指出,经典名方制剂不具有知识产权,其组方、剂量和炮制方法等均不归属个人持有,因此与创新药物不同,但是一些特殊工艺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三、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提出,符合要求的经典名方制剂申报生产,可仅提供药学及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免报药效研究及临床试验资料。申请人应当确保申报资料的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中国中药协会中药保护与创新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林表示,免报临床试验资料并不等于免研究,企业要想在中药经典名方领域占据优势,就必须进行真实世界研究,自发进行产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再评价,向患者证明产品的价值。“中医药本身是经验的累积和总结,因此中药疗效的评价应当重视真实世界研究的方法学,从真实世界研究中寻找中药作用和经验相关性,然后用RCT(随机对照试验)的方法学进一步确认。”
中医药管理方面的相关人士指出,申报资料中要详细描述所选经典名方的处方来源,包括哪本方书、哪个年代、何人所著、原文功效及制法等,方义衍变则包括病因病机、治则治法、方解、方剂历代加减衍变和历代临床使用情况等,要求申报资料对经典名方进行完整详细的综述。企业对申报的经典名方制剂必须吃得“很透”,深入研究了然于心。
四、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提出,古代经典名方制剂的研制分“标准煎液”研制与制剂研制两个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古代经典名方目录公布的处方、制法研制“标准煎液”,并根据“标准煎液”开展经典名方制剂的研究,证明二者质量的一致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标准煎液”的概念,还原了经典名方临床用药方式,强调了审批制剂与中医临床传统用药方式一致。
“此次引入‘标准煎液’的概念,其实是参考了日本对‘标准汤剂’的要求,把中药质量控制中一些在前端无法量化的指标,从成品终端形态指标上进行控制,这将大大提升我国中药制剂的均一性。”一位中药企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国中药在道地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都表现良好,但均一性还有待提高,不同厂家的同一中药制剂甚至同一厂家的同一中药制剂不同批次之间的成品质量存在不稳定均一的现象。反观日本的汉方药,几十年下来,成药的质量、颜色都能保持相对稳定。“出现这种差距,很大一部分原因出在源头药材上。我国一些中药企业在选用药材时只考虑指标是否合格,忽视了药材的种源和年生差异,*终产出的中药制剂质量参差不齐。在这方面我们要向日本企业学习,他们的全产业链质量标准是固定的,品种基源也是确定的,药材产区也基本稳定,为产业链的各个环节设置严格的上限和下限,*终划出均一性极高的制剂成品。”该负责人说。
田瑞华表示,“标准煎液”概念的引入,有利于在不同企业间“求同”,为患者提供更优品质的产品。“经典名方方子没问题,但要做成现代化的剂型,不同企业的工艺、设备、选料上存在差异,生产出来的产品可能会不一样。但现在从‘标准煎液’等方面进行限定,其实是提出了更严格的技术要求,缩小了不同企业间成药的差距。”
征询意见审慎推进
毋庸置疑,对经典名方复方制剂简化注册审批,将给中医药发展带来新机遇,但同时也将带来新挑战。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公开信息显示,2014年149个获批上市的新药中,中药只有11个,占比7.38%;2015年获批上市的新药中,中药仅有7个;2016年仅有2个中药新药通过审批。“近年来,中药新药审批放缓说明国家对中药制剂上市更为谨慎,更为关注临床导向。”同写意论坛发起人程增江说。
受访的中药界人士普遍对经典名方复方制剂实施简化注册审批程序表示支持,认为这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中药现代化进程中的痛点问题,并希望这一举措尽快落地。
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张晓东表示:“对经典名方复方制剂简化注册审批,将大大减少中药研发与临床试验的费用和时间,企业会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中药安全性、有效性的基础研究中。”
但业界也担心,中药研发成本大幅降低后,是否会引起扎堆申报问题。对此,李林建议,国家总局在经典名方复方制剂审批中应适当加以调控,还要特别强调经典名方复方制剂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通过政策鼓励企业主动进行上市后安全性、有效性的临床评价。
我国的中成药有些是由综合医院的西医医师开出,存在着中成药不合理使用现象。对此,史立臣表示,征求意见稿规定,经典名方制剂的说明书中须明确本品仅作为处方药供中医临床使用。目前中药制剂在综合医院使用规模较大,如果**中医医师开具,可能会限制经典名方制剂的销售渠道,市场规模难以做大。但李林认为,我国中药经典名方的相关政策还在探索中,促进经典名方制剂在临床的专业化使用,是减少中成药不合理使用的有效做法。
“按照两办《意见》精神,中药的审评审批将体现传承和创新,经典名方复方制剂简化注册审批将致力于解决过去在中药领域存在的问题,朝着更符合中医药理论体系,体现现代科学理念,更为安全有效的方向发展。”中国中医科学院**研究员王智民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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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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